第11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完成入學前之預防接種,指完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學齡前預防接種項目及劑次。國民小學一年級新生入學前未完成預防接種者,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通知當地衛生機關補行接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