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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學校衛生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薦送教師參加衛生課程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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