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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科技人才得於應聘來臺三年內,為在臺停留未滿一年之子女申請來臺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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