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得向學校申請減免學費十分之三。現役軍人子女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一項之減免,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之學費。現役軍人子女就讀國內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比照就讀國內各大學同一學制、班次學生之減免額度,申請學費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