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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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