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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教育經費使用績效,應建立評鑑制度,對於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評鑑。
前項評鑑工作得委託相關學術團體辦理。
但應於評鑑前公布評鑑項目,並於評鑑後公布評鑑結果。
評鑑工作之進行方式、程序及獎補助等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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