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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四十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二年複訓八小時。
前項四十小時訓練課程,應包含緊急醫療救護概論、病患身體評估、基本急救技術、急救器材使用、創傷病患評估與處置、非創傷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環境急症病患評估與處置、檢傷分類與大量傷病處理、急救教學與教案設計、綜合演練及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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