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一、一般急救箱。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三、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四、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五、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六、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七、專用電話。八、其他救護設備。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