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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學校應於健康中心設置下列救護設備:一、一般急救箱。
二、攜帶式人工甦醒器。
三、活動式抽吸器(附口鼻咽管)。
四、攜帶式氧氣組(附流量表)。
五、固定器具(含頸圈、頭部固定器、骨折固定器材、護墊、繃帶、三角巾等)。
六、運送器具(含長背板等)。
七、專用電話。
八、其他救護設備。
前項救護設備,學校應定期維護並指導教職員工及學生正確之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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