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原住民幼兒,指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二歲至入國民小學前者。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優先權之辦理方式如下:一、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未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一律准其入園。二、原住民幼兒及其他依法優先入園登記人數,超過該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社區或部落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可招生名額:本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採抽籤方式決定之,並應先行公告抽籤地點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