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八條所定直轄市、縣(市)原住民族教育審議會,得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需要,就下列事項進行審議:一、原住民族教育政策及方案之擬訂。二、原住民族學校之設立。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課程之教材選編。四、原住民族教育師資培訓、甄選等相關事項之規劃。五、原住民族家庭教育推動計畫。六、輔導設立原住民族推廣教育機構相關事項。七、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