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協調及整合原住民族文化、教育相關資源及資訊,並建置資源整合平臺,提供各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規劃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