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委託原住民族、部落、傳統組織或非營利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者,應準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三條至第七條、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但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第六條第二項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關自然人之規定,不予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