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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六條規定入學者,不得申請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學系及國外已修讀畢業之教育階段。
派外人員子女依第十一條規定入學者,博士班、碩士班及學士後各學系不予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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