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派外人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依法銓敘合格、任官、以政務人員任用、機要人員任用或依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進用,占本機關、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外交部授權機構員額編制者。二、因不可替代之專業,受政府機關委託,派往國外專職執行國家公務,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會同有關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