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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執行兒童及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教養機構(以下簡稱安置輔導機構)或感化教育機構應於兒童及少年進入機構後十四日至一個月內,評估兒童及少年之身心狀況及學習能力等相關需求,訂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期間之就學輔導或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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