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學雜費不予減免;已減免者,學校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二、重複申領。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四、冒名頂替。五、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