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矯正學校學生之學籍資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矯正學校應詳細填載學生學籍表,並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按學年度永久保存,以備查考。二、學生學籍資料如有錯誤,學校應予更正。如因戶籍資料登錄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