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學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以下簡稱技優入學)事宜。二所以上學校得組成聯合招生委員會辦理技優入學事宜;其主辦學校,由主管機關指定。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列各類競賽、展覽之認可,由各學年度招生委員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