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國中小教育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督導及協調。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制度之政策規劃及相關法規之研修。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經費之補助及督導。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課程、教學、研究、實驗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五、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辦理國際教育與交流之規劃、推動及督導。六、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督導。七、其他有關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