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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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