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教育人力發展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教育人員能力指標之建置。二、教育人員培訓課程、研習模式之研究及實驗推廣。三、教育人員研習之規劃及實施。四、教育人員培訓認證之研究及推廣。五、教育研究成果之推廣研習。六、其他有關教育人力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