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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六個月報請礦業主管機關備查;其紀錄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礦業權者姓名或名稱、地址。
二、委託事項、日期。
三、現場測量或查核日期與照片。
四、簽證內容摘要。
五、簽證日期。
前項簽證紀錄之報請備查,礦業主管機關應指定電腦資料庫,由專業技師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
報請備查之內容如有錯誤,專業技師應負責改正。
專業技師未依規定報請備查,或內容錯誤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不完全者,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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