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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申請及年度施工計畫相關書圖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專業技師執行簽證,應將簽證經過確實作成紀錄,連同所有相關資料、文據彙訂為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為專業技師製作圖樣、書表及編撰簽證報告之主要依據,其編製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明列重要事實或數據之來源及取得日期;其屬自行演算或判斷者,列示其計算經過之紀錄或註明判斷依據。
二、辦理現場查核者,應載明查核方法、經過及完成日期,並附現場查核照片。
三、工作底稿內容相互引用之主要事實或數據,應分別註明參照索引之頁次。
四、工作底稿應以有系統方法依序編列頁次,並裝訂成冊。
五、工作底稿首頁應有技師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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