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執業之技師。本規則所稱簽證,指專業技師執行前條書圖之查核後,依查核結果製作工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