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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環境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或受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對環工技師所為簽證之文件有疑問時,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向環工技師查詢,或檢查、調閱有關簽證文件及審核環工技師受託簽證文件之工作底稿,環工技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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