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機關為瞭解藝文業者之專業素養、特質等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藝文業者之相關資料,及提供藝文服務之費用。藝文業者亦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前項資料及相關費用,供機關邀請或委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