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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以下簡稱藝文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作業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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