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二類及第三類產品之認定,由申請廠商向環保署或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符合各該類產品之說明及下列證明文件供審查:一、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到各級環境保護機關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勒令歇業、撤銷、廢止許可證或移送刑罰處分。二、產品已訂有國家標準者,符合國家標準。三、品質及安全性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前項申請案之受理及審查,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