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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該產品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三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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