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已取得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而不及於投標前取得前二條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者,得於投標文件內先行提出經公證或認證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證明影本,並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期限內取得前二條環保標章使用許可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