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