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產品或其原料之製造、使用過程及廢棄物處理,符合再生材質、可回收、低污染或省能源者,指非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之產品,經環保署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以下簡稱第二類產品)。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