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所稱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以下簡稱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之產品,指該產品屬環保署公告之環保標章產品項目,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下簡稱第一類產品):一、取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二、取得與我國達成相互承認協議之外國環保標章使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