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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機關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優先採購環保產品者,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一、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二、非環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逾價差優惠比率者,不予洽減,決標予該非環保產品廠商。
依前項規定計算得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之標價,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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