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第五條第九款評審項目,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下列事項:一、設計說明書或建議書之完整性及可行性。二、對設計作品之用途及所須達成之目標或成果之瞭解程度。三、設計作品符合機關理念之程度。四、設計作品之藝術性。五、工作計畫及預定進度。六、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及能力。七、如期履約能力。八、完成作品另需製作費用者,其製作費用。九、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