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文件附具之前條第二項證明文件相關內容於投標後如有異動,應主動通知機關,並檢附異動後之證明文件供機關審查;有不符招標文件規定之情形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得於契約約定廠商得標後,有招標文件所定資格限制條件之情形者,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