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一、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二、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三、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限制條件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