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