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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受。
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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