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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堪用財物無償讓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之一,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受讓機關):一、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資訊網路,並得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二、自行覓妥受讓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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