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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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