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小組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協助審查及提供諮詢;並得通知機關主(會)計及政風單位列席,依權責協助提供意見。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