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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機關於本小組成立時,應一併指派三人以上之工作人員,就審查及諮詢事項擬具會議資料,並辦理簽核、通知本小組開會、製作紀錄等行政作業;其中一人應具有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但任務事項單純者,工作人員得少於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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