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徵選文件: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