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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
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
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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