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機關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提出憑證,機關並得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二、成本上限及逾上限時之處理。前項第一款憑證,應包括各項費用之發票、收據、紀錄或報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憑證得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