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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二、評審計畫應訂定審查項目,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需要者,得不予接受或限期改正。
四、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但機關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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