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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之審查,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
資格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其他部分不予審查。
機關評選結果應通知廠商,對未獲選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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