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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機關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事項,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與廠商另行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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