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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履約期間逾一年者,得於契約內訂明自第二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並敘明其適用之物價指數、調整項目、調整方式及調整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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