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社會福利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社會福利服務之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及內容或工作期間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一、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二、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依前項計算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但須核實另支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