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前項獎勵性報酬之給付方式如下,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一、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二、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前項第一款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限;第二款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十為限。